方案一
方案二
方案三
方案四
方案五
方案六
方案七
方案八
意外身故/伤残
50万
意外医疗
5万
意外住院津贴
100元 / 天
保险期限
可选
保险费
5.98元 / 天
本产品仅限承保年满18周岁至65周岁(含65岁)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工作或劳动,并且无残疾的工人。本保险由本人为自己或他人投保,投保人为他人投保时需确认已获得被保险人同意,否则保单自始无效。(暂不支持钢结构及玻璃幕墙工人投保)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我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 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希望天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住所∶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瑞新街123号
(三)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编号: 260538000000800
(四)许可证有效期:2004年06月23日至2026年06月27日
(五)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 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经营区域∶全国(港、澳、台除外)
(七)联系方式∶028-87401275
二、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保险产品的广告、公告、彩页等宣传资料不属于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请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或者除外责任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损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等待期等内容,并可要求本公司服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三、请向本公司客服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 投保限额等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申报年龄或职业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缴存保证金/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六、本公司为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并依据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依法收取经纪费。
七、本公司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它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八、如果您发现本公司服务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本公司投诉 (电话∶028-87401275)。
希望天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